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凡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明年起都将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办法》规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办法》明确,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都将免征土地使用税。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则缓征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